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章程
(草案)
2024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为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挂山东省济宁农业学校、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牌子,是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学校主校区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济岱路8号。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职普融通、产教融合,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四条 办学目标是全力打造现代、人文、科技、实践交融互映的卓越学校。
第五条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六条 学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徽、校歌
学校校训是“自力”。
学校校风是“质朴”。
学校教风是“求真”。
学校学风是“崇实”。
学校校徽为圆形,中心图案主要由抽象的手、麦穗和“V”型组成。
学校校歌是《阳光·希望》。
第七条 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 负责制定教学、实训和招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行业培训、职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及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干部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由济宁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由济宁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九条 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创办产业学院,举办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订单班培养等多种办学形式。
(五)实行适应区域产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十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是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决策学校工作重大问题以及三重一大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学校班子成员、校务委员和全体处室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务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长主持,学校相关部门中层干部参加。
第十三条 按编制内设机构,设立办公室(挂党建工作处牌子)、组织人事部(挂离休工作处牌子)、宣传部(挂统战部牌子)、教务处(挂科研实训处牌子)、学生处(挂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牌子)、财务处、综合保障处(挂发展规划处牌子)、安全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农学教学部、财经教学部、建筑教学部、公共基础教学部、信息技术教学部、职教高考教学部、文化与体育产业教学部、智能制造教学部(创新创业学部)、开放教育教学部、乡村振兴干部教学部、食品科技教学部、渔业教学部、园林景观教学部(林学部)、畜牧兽医教学部、中草药与保健护理教学部、农业机械教学部。
第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社会公开校务的相应内容。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对学生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让学生站在教育正中央”的育人理念,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培育工匠精神,不断增强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技能,培养“德技双馨”精品学生。
第十六条 创新三全育人模式,开展“精品社团培养个性之美、校园军营锻造刚性之美、心理健康雕塑人格之美、环境美育创树朴真之美”四美工程,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全的人格,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对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反映相关领域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标准,加强金专业、金课程、金教师、金基地、金教材“五金”建设,联合企业、高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依法自主选聘专业教师。
第十八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开展课程思政和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技能训练、实习实训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数字化教学手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提供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学校制定相关评价办法。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热爱集体、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和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帮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具备正确的理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进行定编、定岗、定人、定责,由校长予以聘任。
第二十七条 弘扬教育家精神、砥柱精神、红烛精神,持续开展“质朴若树 师爱如光”师德师风建设,引领全校教职工争做砥柱干部、红烛教师,创建职业教育“领航雁阵”精干队伍。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对教职工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干部选拔、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某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九条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六章 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财物流失和浪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低值易耗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补贴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每年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国家经费支持。按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职工服务、为学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自主经营食堂,坚持收支平衡,保障师生食品营养和安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到岗到人。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各项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法治、消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等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应急演练,让师生掌握消防、防震、防汛等防护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出行安全。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医务室,开展常规医务工作、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教育,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四十条 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第九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建设社区学院和高质量的社会培训基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地联系,建立校外优秀传统文化和红色美育基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实现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学生创新创造活力,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第四十三条 坚持家校共育,定期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帮助家长全面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